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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微课堂】第二十四期 韩城市会议费管理办法

来源:明升体育直播    发布时间:2024-12-22 09:24:56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我们特开设“审计微课堂”栏目,使社会各界更好地认识审计、了解审计,敬请关注。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要求,逐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派和工商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控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按照“与上年决算只减不增”的要求编制全年会议费支出预算,严控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预算指标。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委全委扩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府全员会议、市政协全委会、市纪委全委会、上级在我市召开的各类会议。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超过1天;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按照批准的天数执行。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人数执行。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批准的人数执行。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2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派和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章程,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市级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在城区召开。各单位召开综合性工作会议,有条件的一律在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在城区召开的会议,城区的参会人员一律实行走会。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农村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确因工作需要需到市境外召开的会议,须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议相关联的费用标准参照我市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或在部门内部召开的会议外,其他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议费最重要的包含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补贴和另外的费用。另外的费用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现场观摩、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乡之间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回单位报销。

  参加一、二类会议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委员),会议期间误工补贴每人每天按50元核发本人,往返交通费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车)的标准发放本人。

  第十五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部门承担,不能向参会人员收取,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业和事业单位、基层转嫁或摊派。

  一、二类会议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参加会议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委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六)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发放纪念品。

  第十八条 会议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各单位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部门内部公示,按规定要求公开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年度决算报告要具体反映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本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并做多元化的分析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对各单位会议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做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部门按规定处理。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依据市场物价水平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